新聞標題【民報】閣揆同意權是什麼碗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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閣揆同意權是什麼碗糕?

2015-01-31 06:50
當長期占據國會多數的國民黨不願意處理國會正常化的問題,又不敢對不滿意的政府提出倒閣,具體負起國會應有監督之責,反而一天到晚提出有違憲政基本原理的奇特主張,這不是荒唐,什麼才是荒唐?(圖片:網路資料,民報合成)
當長期占據國會多數的國民黨不願意處理國會正常化的問題,又不敢對不滿意的政府提出倒閣,具體負起國會應有監督之責,反而一天到晚提出有違憲政基本原理的奇特主張,這不是荒唐,什麼才是荒唐?(圖片:網路資料,民報合成)

去年國民黨地方選舉失利之後,朱立倫及藍營便大張旗鼓地將「恢復立院的閣揆任命同意權」作為首要修憲主張。這個政治算計在現行國會選舉制度所產生票票不等值、嚴重扭曲民意代表性結構底下,「恢復閣揆同意權」乃路人皆知的司馬昭之心,背後無非就是希望透過國會奪權的鬥爭。但此問題並非如此單純,其實就憲政原理及憲政精神來分析,所謂的「閣揆同意權」這件事本身也是個值得高度商榷的嚴肅問題。以下透過諸點分述之:

先讓我們檢視2008年的立委選舉結果:

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政黨得票比率:(一)中國國民黨44.5468%。(二)民主進步黨34.6178%。

區域、原住民候選人推薦之政黨得票比率:(一)中國國民黨48.1784%。(二)民主進步黨43.7999%。

當選人數:中國國民黨64人,佔總當選人數56.64%。民主進步黨40人,佔總當選人數35.40%。

基於票票不等值,以及並立制下贏者全拿、民意被過度代表的國會生態,在這些問題沒有獲得解決之前貿然推出「立院的閣揆任命同意權」,政治陰謀無庸贅言。

至於從憲政角度解析「閣揆同意權」的爭議,則又是一場大哉問。

第一,從權力分立、相互制衡的關係來看,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兩者的憲法位階是平等的,立法權監督行政權,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,兩個權力彼此之間沒有上下隸屬的關係,分別各自獨立運作,行政院並非附屬於立法院的執行單位〈即便在內閣制中行政立法合一的狀況下,總理以多數黨黨魁身份指揮所屬國會議員,國會對於政府基本上亦是順服的〉;反觀「閣揆同意權」是立法院直接介入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命案,正因為行政院長是由立法院所同意任命,因此在位階上立法院儼然成為行政院長的頂頭上司,國會自我膨脹的結果變相形成了「國會統治」,行政權弱化不說,破壞憲政基本原則莫若之甚。

第二,當行政院長人選需要向立法院廣泛尋求支持並且彎腰拉票時,是否會出現檯面下的利益交換與合縱連橫?是否會再度重演縣市議長選舉時不堪聞問的買票或固樁醜聞?又一旦行政院長涉嫌賄選時,這個政府還存有任何威信嗎?抑或如果國會不幸選出一個失格的行政院長,那麼請問此時國會又該負怎樣的責任呢?

第三,立法院與總統或同時選舉,或兩者選舉時程僅相隔一兩個月,萬一選舉結果總統與立院分別由多數不同黨勝出,但立院多數黨的得票比例與總票數皆少於總統時〈假設總統贏得六成選票,立院多數贏得五成五選票〉,立院在擁有閣揆同意權之後,將導致少數的間接民意不合理地衝撞多數的直接民意,無以復加的憲政災難就此產生。

第四,內閣制國家中政府難產的狀況並非罕見,比利時創下政府難產541天的世界紀錄大家記憶猶新,希臘先前也是因為政府難產因此提前選舉。在台灣政治生態急遽變化底下,未來難保不會發生政府難產的情況。鑒於我國國情特殊,外有中國威脅,不允許政府有任何的空窗懸缺應無疑義。

那麼在憲政體制中,政府向國會負責,國會向政府究責的具體對策為何?答案就是「信任投票」與「不信任案」。例如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當中亦無所謂「同意權」的規定,然而其第四十九條第一項「經部長會議議決後,總理向國民議會提出施政計畫或施政方針,依此政府對國民議會負責。」同條第三項「經部長會議議決後,總理得要求國民議會對於特定法案進行信任投票。」換言之,政府得就政策向國會主動拋出信任案,作為政府向國會之間的負責連結,國會如果不信任這個政府,那麼政府就需辭職下台。或者直接倒閣換新政府上台。台灣的現狀重點不在於國會沒有制衡權力,而是國會將倒閣權自我閹割,然後將似是而非的有權無責喊的震天價響,這不是很奇怪嗎?

當長期占據國會多數的國民黨不願意處理國會正常化的問題,又不敢對不滿意的政府提出倒閣,具體負起國會應有監督之責,反而一天到晚提出有違憲政基本原理的奇特主張,這不是荒唐,什麼才是荒唐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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