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標題【民報】【專文】由國寶級神像失竊談國家文資管理
寄件人 E-mail
收件人 E-mail

【專文】由國寶級神像失竊談國家文資管理

 2017-12-28 11:50
國家指定的「古物」可以得到許多保障,根據《文資法》第103條,毀損或竊取國寶、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,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,000萬元以下罰金,將國寶、重要古物運出國外,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、重要古物,未依限運回,也是同樣罰則。(示意圖/創用CC授權)
國家指定的「古物」可以得到許多保障,根據《文資法》第103條,毀損或竊取國寶、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,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,000萬元以下罰金,將國寶、重要古物運出國外,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、重要古物,未依限運回,也是同樣罰則。(示意圖/創用CC授權)

數日前有歹徒詐走台南「南鯤鯓代天府」的「開基鹿港池王」、「開基八三王」,以及「赤山龍湖巖」的「騎哮媽」、「觀世音菩薩」神像。此事引起民眾騷動,驚動全國重大刑案的刑事局追查,多家媒體在新聞上用「國寶級神像」失竊來形容這案件。

此事警方判斷可能有集團操作,企圖將神像外銷牟利,事實上這類文物盜賣在國際上屢見不鮮,有時犯罪集團在取得原件之後,還進行贗品仿作,更嚴重的是盜賣所得資金經常成為恐怖組織的金錢來源,因此各國紛紛訂有法令,防止非法買賣,但在我國的法律當中,這些文物必須是符合《文資法》指定的「古物」才受到這樣的保障。

無奈此次被偷的四尊「國寶神像」,只是民眾心理上認定的「國寶」,而不是法定文化資產當中的「古物」,當然沒有受到《文資法》相關的保障。這個現象主要是文化主管機關過去疏於「古物」的「普查」,另一方面民間對文物管理知識之欠缺,有心人士惡意誤導民眾,認為只要被國家指定成「古物」,財產就被「充公」,這也導致民間裹足不前。事實上被依《文資法》指定的「古物」,不只私有財產權不受影響,唯一要求是買賣必須通知主管機關,並沒有什麼不合理約束。

國家指定的「古物」可以得到許多保障,根據《文資法》第103條,毀損或竊取國寶、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,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,000萬元以下罰金,將國寶、重要古物運出國外,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、重要古物,未依限運回,也是同樣罰則。

另外主動將私有「古物」申請指定,可以獲得國家獎勵。「古物」的修繕維護可以經由國家協助,聘請專家及符合資格的一流修復匠師來執行,修復使用原有材料及原來施工方法,維持原貌,費用亦可國家補助。

日前嘉義魍港明朝製作的媽祖神像,已經透過法定程序申請為重要古物,鹿港天后宮石薰爐、香爐、鳳輦、胡人負重燭臺,在12月21日也通過彰化文化局審議,成為受《文資法》保障的「古物」,因此各地文化局應廣為宣導,讓文化資產多一層保障。


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,文責歸屬作者,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,不代表本報立場。

 

相關新聞列表
生活食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