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標題【民報】立院三讀封殺「追劇神器」 三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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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三讀封殺「追劇神器」 三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

 2019-04-16 18:15
近年來部分市售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等「追劇神器」,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OTT業者權益,立法院修法,增訂三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。示意圖/取自Pixabay
近年來部分市售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等「追劇神器」,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OTT業者權益,立法院修法,增訂三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。示意圖/取自Pixabay

立法院今(16)日三讀通過「著作權法第87條、第93條條文」修正草案,封殺「追劇神器」,未來業者提供利用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連結侵權網站,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;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,儘管已購買的民眾並未觸法,但此類機上盒或APP提供的著作內容並不合法,將隨時會被查獲而斷訊。

「追劇」是許多民眾日常生活的一大樂趣,不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,近年來部分市售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,提供民眾便捷管道連結侵權網站觀看非法影音內容,業者未經授權竟藉由收取月租費或賣斷機上盒的方式謀取暴利,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OTT業者(over-the-top,影音串流平台)的權益,進而影響我國內容產業之發展。

智慧財產局指出,立法委員提案,增訂下列三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,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,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,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,包括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(俗稱追劇神器)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、Apple Store等平臺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。

以及,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,而是另以指導、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,例如: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前述的APP應用程式,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;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,供民眾安裝使用。

另外,製造、輸入或銷售載有前述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,例如:製造、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此類APP應用程式的機上盒。未來明知銷售的機上盒可供民眾連結侵權內容而仍繼續販售,也會觸法。

智慧財產局表示,修正草案僅聚焦打擊此類惡性重大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,對於一般沒有內建連結侵權內容APP的手機、平板或合法OTT機上盒等裝置,並不會受到影響;就算已經購買到此類機上盒或APP的民眾雖未觸法,但因此類機上盒或APP提供的著作內容並不合法,隨時會被查獲而斷訊,也呼籲民眾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機上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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