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四子、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重返長榮集團上演王子復仇記,讓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去世後的遺囑風波又被提起。張榮發留下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二房兒子張國煒,並指定長榮集團由張國煒接班,但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,父親於2014年間製作的「密封遺囑」無效,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後仍在上訴中。
圖說: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。圖/取自網路
對於遺囑引發的遺產爭奪風波,律師林智育指出,民法第1189條有規定,法律限定遺囑方式只能以這五種方式為之,即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。而且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,形式沒有任何限制。
不過在許多爭遺產分配的案例看來,爭點都在遺囑「是否確實是立遺囑人本意」,主因是死無對證了,而為了避免糾紛,由公證人以「公證遺囑」形式,遺囑內容具有強制執行力,立遺囑人還能指定心中屬意的公正人士或親屬擔任遺產執行人,依照遺囑內容作妥善處理。比起其他4種類別,能將糾紛減到最低。
「公證遺囑只需要兩個要件。」林智育說,一是需要兩名以上的見證人、二是立遺囑人需要在公證人面前口述大致的遺囑內容,由公證人以及見證人見證後,就具備遺囑效力。因此,不論是不是豪門,都應該正視這樣的問題,才能避免後代有各種糾紛出現,並達成自身的意願。
不過,林智育也說,公證遺囑必須注意,立遺囑人不能有言語表達困難狀況,所謂的「口述」,必須使用言詞表達,而不能用其他舉動代替。假設遺囑人因生病而發聲困難,僅以點頭、搖頭或手勢示意,就與法律規定的「口述」不符,所以要在意識清醒的時候預立遺囑,而見證人不能跟公證人有任何利害關係、見證人在立遺囑中途也不能先離開,具備以上要件後遺囑便能發揮效力。
圖說: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。圖/取自網路
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過世後,留下遺囑將240億元遺產全留給二房兒子張國煒。大房三子張國政為此提遺囑無效訴訟案,台北地院家事法庭審理後認定遺囑有效,判決張國煒依遺囑接任總裁,扣除分給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後,張國煒可單獨繼承140億元財產。張國政則提起遺囑無效訴訟,一審判定遺囑有效,張國政再提上訴,正在二審中。